女子卖掉亲生女儿,用所得金钱买化妆品:是送养,还是拐卖儿童
于某是个从小被父母溺爱的孩子。娇生惯养的她长大之后也没有改变追求奢侈的习惯。因为自己沉浸于享乐之中,所以在学生时代,自己的学习一直也就没跟上去。在学生时代结束之后,自己没能找到一份好的工作,就嫁给了一个同样没有稳定工作的单身汉。但是此时的她依旧没有改变自己追求享受的习惯。婚后,她和丈夫生下了一个女儿。一天她抱着女儿逛街,在一个日用品专卖店的橱窗里看到了一款电视上卖得很火的化妆品。她看看化妆品,又看看女儿,自己就起了异样的念头。
后来,她就以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1岁7个月的亲生女儿卖给别人,还到派出所报案称孩子丢失,以欺骗家人。5万元刚到手的当天下午,她就花了6000元买了那些奢侈的化妆品。
后来,警方通过严密的侦查手段迅速发现了于某本人是在撒谎,她最终交代了事实,说自己将女儿卖给了李某和王某。
注:本案引自真实案例,笔者阐述了其主要情节,方便阅读!
案件行为分析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只要是16周岁以上的人都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这当然也包括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
本案的处理中,于某在交代了全部的事实之后,她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因为自己养不起女儿,所以才将女儿送给了他人抚养,自己不过是传统的送养行为。但是最终警方对其以拐卖儿童罪将其刑事拘留。
这里,我们就要区分我们常说的民间送养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民间送养之所以会被法律所规定,那是有很多现实因素的,在此不再赘述)。
其实二者的区分,相关法律去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严格区分了民间送养和拐卖亲子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送养人)是否是以获利的目的而将子女送人的。如此以来,以下的行为都不是民间送养,而是铁定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1 以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立即出卖子女;
2 明知“收养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送养人”自己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只为了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 为了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于某的行为只是单纯地为了获取5万元的巨额钱财,而将自己的女儿出卖给了他人。至于女儿被她送给别人以后的生活状况,她是没有考虑过的。因此,她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理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常言道,虎毒还不食子,筋连着筋的亲子关系被大人对金钱的欲望所阻断,这样的大人是真的让人感到愤怒和恐惧。
民间送养的合法条件
评析完于某的刑事责任问题,我们还要了解,如果是现实所迫,亲生父母要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他人抚养,要满足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2014年9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对于民间送养的条件进行了极为严格的规定。笔者将其概括如下:
1 生父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都同意送养。
2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3 送养人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材料并登记。
4 双方达成合意,签订送养收养协议。
结语
虽说国家已经承认了民间送养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对于民间送养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但是基于当前普法体制的不健全,很多父母在送养自己子女的时候并不符合民间送养的合法条件,使得自己的“送养”行为经常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之所以将儿女送养,除了那些明目张胆只为了获取钱财的残忍父母以外,其余的送养人都是有迫不得已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就更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即给自己的送养行为做好规范,也为即将离开自己的儿女做好一份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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